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重附民,16,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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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秋霖
黃錦銘
陳慶全
蔣銘銓
陳呈聰
蔣煙燈
被 告 王涵柔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李乙峰
許永松
許永綢

上列被告等因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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