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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訴訟代理人 楊品妏律師
被 告 陳清波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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