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金簡,25,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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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犯罪事實及理由
  3. 一、犯罪事實
  4. (一)W○○、曾愷祐、J○○、己○○、寅○○、徐上博(徐上博已歿
  5. (二)W○○取得曾愷祐、寅○○、徐上博、J○○、己○○及李傑恩、
  6. (三)o○○能預見金融帳戶金融卡、虛擬貨幣錢包帳戶係供特定
  7. (四)詐欺集團取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虛擬貨幣錢包帳號、密
  8. (五)於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
  9. 二、證據
  10. (一)被告W○○、曾愷祐、寅○○、J○○、己○○、o○○於本院審
  11. (二)證人即另案被告陳紘澤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併2之1
  12. (三)證人即另案被告蘇耿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併7之1
  13. (四)證人即另案被告莊宇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併15之
  14. (五)證人即另案被告李傑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18之3卷第2
  15. (六)如附表一證據欄及附表四所示之證據。
  16. 三、論罪科刑
  17. (一)被告6人提供其自己或他人所申辦之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8. (二)被告6人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之行為均僅有1次,均係以1行
  19. (三)被告6人均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20.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均可預見將虛擬
  21. (五)被告寅○○雖具狀請求本院宣告緩刑,然被告寅○○並未能與
  22. 四、沒收
  23.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
  24. (二)被告6人對於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並未曾取得任何支配占
  25.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
  26.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27.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8.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5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弘榳



曾愷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陳仕穎


呂浴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
被 告 周信穎


鄭名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948、10064、10116、10369、10736、10825、11630、11829、12106、12890、13189、13360、13365、13549、13671、13874、14650、14711、15362、1552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67、229、285、394、395、397、616、1703、2149、2206、2540、2541、2545、2947、2956、3205、4444、4445、4446、4497、4564、4888、5331、5514、5831、7113、7741、8559、8594、8900、9662、9843、10418、10506、10863、1124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614、44711、44891、45804號、111年度偵字第10867、18115、31701、32618、46304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03、6689號、111年度偵字第912、1099、1235、2239、2289、3340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765號、111年度偵字第123、1076、1336、1737、3054、3854、4372、4981、5748、1340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0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737號、111年度偵字第174、329、11639、23232號),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3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均裁定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W○○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愷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J○○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W○○、曾愷祐、J○○、己○○、寅○○、徐上博(徐上博已歿,業經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均能預見虛擬貨幣錢包帳戶係供特定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係特定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任意提供虛擬貨幣錢包之帳號、密碼等資料予不詳他人,甚可能遭不法分子持以犯罪,藉此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即洗錢),然因需款孔急,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由W○○於民國110年3月間起,向曾愷祐、J○○表示可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泓科科技有限公司」申辦MaiCoin、BitoPro、BitoEX等虛擬貨幣錢包換取租金:1.曾愷祐遂請寅○○及透過身分不詳之「陳家偉」請徐上博申辦虛擬貨幣錢包,並將自己申辦及寅○○、徐上博申辦之虛擬貨幣錢包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暱稱「ERIC TING」之W○○。

曾愷祐並因此取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

2.J○○則請己○○申辦虛擬貨幣錢包,並將己○○申辦虛擬貨幣錢包之帳號、密碼,並連同其自己所申辦之虛擬貨幣錢包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暱稱「ERIC TING」之W○○。

(二)W○○取得曾愷祐、寅○○、徐上博、J○○、己○○及李傑恩、莊宇翔(李傑恩、莊宇翔涉犯部分,均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43號判決在案)、蘇耿立(涉犯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91號判決在案)、陳紘澤(所涉部分,均業經臺灣彰化、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如附表二編號2至6、附表三所示之虛擬貨幣錢包帳號、密碼後,即連同自己申辦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虛擬貨幣錢包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MORRI」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三)o○○能預見金融帳戶金融卡、虛擬貨幣錢包帳戶係供特定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係特定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任意提供金融卡及密碼、虛擬貨幣錢包之帳號、密碼等資料予不詳他人,甚可能遭不法分子持以犯罪,藉此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即洗錢),然因需款孔急,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110年3月20日,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明道店」,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附表二編號7所示虛擬貨幣錢包之帳戶、密碼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四)詐欺集團取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虛擬貨幣錢包帳號、密碼及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犯行1.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2、34、37、6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編號所示之方式,恫嚇各編號所示之人,使其等心生畏懼,因而匯款至各編號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

2.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2、34、37、67以外其餘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各編號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

(五)於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隨即將上開被害人匯款所轉換之虛擬貨幣予以提領或以現金提領(中信銀行帳戶部分),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證據

(一)被告W○○、曾愷祐、寅○○、J○○、己○○、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金簡字第46號卷一第342至343頁、第610至611頁)。

(二)證人即另案被告陳紘澤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併2之1卷第6頁背面、併2之2卷第8頁、併14之1卷第11、72、87至89頁、併14之2卷第11、61至63頁、併14之3卷第13、18頁、併18之3卷第19頁、併24卷第6頁、併28卷第6至7頁、併34卷第5至7、48頁)。

(三)證人即另案被告蘇耿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併7之1卷第13頁、併7之2卷第37至38頁、併17之1卷第43頁、併20卷第153頁)。

(四)證人即另案被告莊宇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併15之1卷第4頁、併18之3卷第26至27頁、併20卷第152至153頁)。

(五)證人即另案被告李傑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18之3卷第23頁)。

(六)如附表一證據欄及附表四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6人提供其自己或他人所申辦之虛擬貨幣錢包帳戶、密碼及被告o○○另提供其所申辦之中信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或恫嚇,並指示其等匯款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帳戶提領後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恐嚇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1.就附表一編號32、67所示部分,被告W○○、曾愷祐、寅○○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幫助洗錢罪。

2.就附表一編號34所示部分,被告W○○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幫助洗錢罪。

3.就附表一編號37所示部分,被告W○○、曾愷祐、寅○○、J○○、己○○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幫助洗錢罪。

4.除附表一編號32、34、37、67以外各編號所示部分,被告6人就各該所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6人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之行為均僅有1次,均係以1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6人均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6人均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全部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另依法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均可預見將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密碼或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及洗錢之工具,竟將前揭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不僅犯罪集團詐欺或恐嚇取得無辜民眾財物,並使該等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得以獲得掩飾、隱匿,不僅妨礙檢警追緝犯罪行為人,也助長犯罪,造成被害人難以求償,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實非輕微,另衡酌被告6人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金簡字第46號卷一第393至406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6人自述之下列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本案被告6人所犯之罪,屬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第2項、第5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又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裁量決定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1.被告W○○大學肄業,目前從事房仲業,月收入約2萬5,000元,尚積欠銀行60萬元,未婚,無子女。

2.被告曾愷祐高職肄業,離婚,需扶養1名身心障礙之未成年子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3.被告J○○高職畢業,待業,尚積欠銀行10萬元,未婚,無子女。

4.被告己○○高中肄業,目前擔任作業員,月收入約3萬5,000元,尚積欠銀行15萬元、朋友30萬元,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

5.被告寅○○高中畢業,目前從事鋼板工程,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無子女。

6.被告o○○高職畢業,待業,尚積欠私人債務約800萬元,未婚,無子女。

(五)被告寅○○雖具狀請求本院宣告緩刑,然被告寅○○並未能與各被害人調解成立,取得被害人之諒解,且其行為造成30餘人因而遭受損害,本院考量其行為情狀後,認其仍有因自身犯罪行為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之必要,冀收懲戒與教化之效,尚難認本件之宣告刑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不予宣告緩刑。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曾愷祐於警詢時坦承有收到被告W○○所支付之報酬(見I卷第11頁),又被告W○○於偵查中亦陳稱:當時被告曾愷祐表示要養小孩要急用,所以我就先拿5,000元給被告曾愷祐,至於被告寅○○的租金我還沒有交給被告曾愷祐等語(見A卷第245至246頁),堪認本案被告曾愷祐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此部分雖未扣案,依前揭規定仍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除被告曾愷祐以外之其餘被告均否認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其餘被告實際獲有任何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二)被告6人對於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並未曾取得任何支配占有,且被告於本案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本院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予以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賴政安、吳曉婷、余建國、周彥憑、張姿倩、李明昌、黃淑妤、李安蕣、張鈞翔、林承翰、董秀菁、林永富、王晴玲、鄭皓文、楊凱真、張志杰、趙期正、邱蓓真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子翔、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或恐嚇方式 繳費/匯款 時間及方式 繳費/匯款 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證據 1 H○○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7日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4月21日22時12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H○○聯絡,佯稱從事性交易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1日22時4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起訴書或併辦意旨書均誤載為至便利商店操作機台列印繳費單,應予更正,下同) 2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9至12頁)。
②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A卷第1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A卷第15頁)。
④H○○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A卷第18至29頁)。
⑤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A卷第33至39頁)。
2 m○○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2日19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m○○聯絡,佯稱從事伴遊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3月22日19時17分至同年月23日21時1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4,975元 W○○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二 ①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17至20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B卷第4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B卷第47頁)。
④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B卷第51頁)。
⑤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B卷第21、81頁)。
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10月6日函,並檢附公務電話紀錄表(見B卷第77至79頁)。
1,975元、 3,975元、 1萬9,975元 (共2萬5,925元) o○○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3 宇○○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6日20時3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宇○○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6日21時32分至同年月27日0時2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7筆各2萬元 (共14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三 ①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33至37頁)。
②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C卷第41至47頁)。
③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C卷第67、113頁)。
110年4月26日21時32分至同年月27日0時2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4筆各2萬、 1筆1萬 (共9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4 R○○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R○○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4日20時4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8,000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四 ①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23至26頁)。
②R○○提出之手機繳費條碼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通話紀錄擷圖(見D卷第27至3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D卷第33頁)。
④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D卷第37至39頁)。
⑤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9月17日回函(見D卷第71頁)。
5 F○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日12時30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F○聯絡,佯稱從事按摩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3日20時1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8,000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五 ①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之證述(見E卷第25至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E卷第29至30頁)。
③F○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之繳費條碼擷圖、通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照片(見E卷第31至43頁)。
④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E卷第51至75頁)。
6 甲○○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5日16時35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甲○○聯絡,佯稱從事性交易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15日17時4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3,000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六 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見F卷第19至24頁)。
②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F卷第43至46頁)。
③甲○○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F卷第69至76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F卷第77至78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F卷第79至83頁)。
7 申○○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22日13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申○○聯絡,佯稱從事性交易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3月25日16時4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W○○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七 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之證述(見G卷第7至10頁)。
②申○○提出之臉書畫面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萊爾富國際(股)公司代收(代售)專用繳款證明(收據)影本(見G卷第13至39頁)。
③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檢附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等(見G卷第41至45、54、107頁、併9之1卷第51至58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G卷第113頁)。
110年3月25日16時4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J○○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九附表 編號1 8 午○○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26日19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午○○聯絡,佯稱因誤設每月扣款,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
110年3月26日19時53分許、同日20時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49,985元、 40,123元 (共90,108元) o○○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八 ①證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之證述(見H卷第27至28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函檢附左列帳戶之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H卷第13至17、24至2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H卷第33、4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H卷第43頁)。
⑤午○○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H卷第59至69頁)。
9 I○○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6日22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I○○聯絡,佯稱可取回先前遭詐騙之金額,惟需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4月27日14時38分許至同年月28日13時5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 2筆各1萬 (共6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九 ①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之證述(見I卷第31至35頁)。
②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I卷第45至48頁)。
③I○○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I卷第59至67頁)。
110年4月27日14時38分許至同年月28日14時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3筆各2萬 (共6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0 未○○、謝人瑋、洪傳智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1日20時3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未○○聯絡,佯稱提款卡無法轉帳,需至超商以代碼繳費方式重新設定云云,致未○○陷於錯誤,先依指示將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中國信託銀行,應予更正)帳戶內,由另案被害人謝人瑋、洪傳智(併辦意旨書漏載洪傳智,應予補充)因遭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謊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因而陷於錯誤匯入之款項提領(未○○提領部分,均已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後,未○○隨即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繳費如右列所示。
於110年5月12日21時47分、同日21時5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1萬5,000元 (共3萬5,000元) 曾愷祐之BitoE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應予更正) 本訴 附表 編號十 、 併辦 十八 附表 編號1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J卷第37至39、43至47、併18之1卷第4至5頁、併18之2卷第8至9頁)。
②未○○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J卷第49至51、57至67、併18之1卷第10至19頁)。
③證人即被害人洪傳智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8之1卷第27至3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併18之1卷第34、40至41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併18之1卷第4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J卷第69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J卷第73、75頁)。
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0年10月31日、110年11月24日函及附件(見J卷第197至199、205至209頁)。
⑦未○○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併18之1卷第8至9頁) ⑧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J卷第127至129、134頁)。
⑨左列陳紘澤、李傑恩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18之3卷第139至141、147、161、161至163、167頁)。
110年5月12日20時46分、同日21時4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2萬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 李傑恩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八 附表 編號1 ︵ 被告 W○○ ︶ 110年5月12日20時4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1.000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1 陳啓鎮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30日21時4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陳啓鎮聯絡,佯稱相約見面,需先支付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31日0時4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十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啓鎮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11至12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曾愷祐、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及交易紀錄(見K卷第101至105頁、併2之2卷第54、58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K卷第113至11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K卷第117至119頁)。
⑤陳啓鎮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見K卷第181、257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0年11月18日函及附件(見K卷第279至289頁)。
110年6月1日1時42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時46分許至同日13時6分),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筆各2萬、1筆4萬)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二犯罪事實一 ㈡ ︵ 被告 W○○ ︶ 12 j○○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9日14時14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j○○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才能見面云云。
110年5月9日20時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十二 ①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之證述(見L卷第9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L卷第15頁)。
③j○○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L卷第17至23頁)。
④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L卷第25至27頁)。
13 C○○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22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C○○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3月23日17時13分許、同日17時5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4,975元 W○○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十三 ①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之證述(見M卷第13至19頁)。
②現代財富科技科技有限公司回覆繳費代碼對應之虛擬貨幣錢包帳戶及註冊資料(見M卷第21至27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M卷第33、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M卷第37至39頁)。
⑤C○○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M卷第43至65頁)。
19,975元、 14,975元 (共3萬4,950元) o○○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4 戌○○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25日8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戌○○聯絡,佯稱相約見面,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3月31日19時34分許、同日21時38分許、同日21時4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9,975元、 19,975元、 9,975元 (共3萬9,925元) o○○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十四 ①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之證述(見M卷第73至7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M卷第89至9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M卷第93頁)。
④戌○○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及繳費代碼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M卷第95、98、99、101、103、104、106至110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10年11月11日及110年11月24日函、左列帳戶之交易及提領紀錄等附件(見M卷第171至187頁)。
15 地○○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30日20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地○○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3日23時12分許、同日23時1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9,975元、4,975元 (共2萬4,950元) o○○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十五 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之證述(見M卷第111至114頁)。
②左列帳戶之交易及提領紀錄(見M卷第11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M卷第125頁)。
④地○○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M卷第129至132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M卷第133至135頁)。
16 丑○○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4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丑○○聯絡,佯稱相約見面,需先支付見面禮、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15日18時57分許、同日19時2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十六 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之證述(見N卷第11至14頁)。
②丑○○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見N卷第15至21頁)。
③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N卷第39至41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並檢附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N卷第31至35頁)。
110年5月15日19時4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四附表 編號1 ︵ 被告 W○○ ︶ 17 h○○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4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h○○聯絡,佯稱相約見面,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4日19時1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5,000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十七 ①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之證述(見O卷第7至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O卷第11頁)。
③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O卷第15至17頁)。
④h○○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及繳費代碼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見O卷第19至2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O卷第31至33頁)。
18 宙○○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6日22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宙○○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才能見面云云。
於110年5月10日21時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十八 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之證述(見P卷第17至35頁)。
②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見P卷第37至61、75至77頁)。
③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檢附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P卷第83至87頁)。
④左列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P卷第99至101頁)。
110年5月10日21時2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9 M○○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7日23時4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M○○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才能見面云云。
110年5月4日18時1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3,030元 徐上博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十九 ①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之證述(見Q卷第221至223頁)。
②M○○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Q卷第229至25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Q卷第259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Q卷第265頁)。
⑤左列徐上博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Q卷第87至89頁)。
⑥左列W○○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Q卷第21至23頁)。
110年5月4日20時2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7,000元 W○○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20 d○○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3日0時3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d○○聯絡,佯稱相約見面,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2日17時8分許至同年4月23日12時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5筆各2萬元 (共10萬元) 己○○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二十 ①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之證述(見Q卷第267至272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Q卷第275至27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Q卷第279至280頁)。
④d○○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Q卷第281、287至291、293至427頁)。
⑤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Q卷第429頁)。
⑥左列己○○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Q卷第127至129頁)。
⑦左列徐上博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Q卷第87至89頁)。
⑧左列W○○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Q卷第21、24頁)。
⑨左列曾愷祐帳戶、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Q卷第65至67頁)。
110年4月22日17時7分許至同年4月23日12時44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4筆各2萬 (共8萬元) 徐上博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10年4月23日11時2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W○○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10年4月22日17時5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10年4月22日17時53分許至同日18時4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3筆各2萬元 (共6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21 P○○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6日22時46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P○○聯絡,佯稱從事色情相關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才能見面云云。
110年5月27日13時1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二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之證述(見R卷第11至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R卷第17頁)。
③P○○提出之萊爾富國際(股)公司代收(代售)專用繳款證明(收據)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擷圖、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R卷第21、37至59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檢附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R卷第25至29頁)。
22 S○○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4日16時12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S○○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才能見面云云。
110年4月24日20時3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二二 ①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之證述(見S卷第59至61頁)。
②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S卷第19至23頁)。
③S○○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萊爾富國際(股)公司代收代售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繳費條碼、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S卷第63至7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S卷第75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S卷第77至79頁)。
⑥左列蘇耿立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7之1卷第17至19頁)。
110年4月24日18時1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8,000元 蘇耿立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七附表 編號1 ︵ 被告 W○○ ︶ 23 黃○○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31日晚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黃○○聯絡,佯稱相約見面,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10日19時26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二三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之證述(見S卷第81至84頁)。
②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S卷第25至27頁)。
③黃○○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繳費條碼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S卷第85至9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S卷第95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S卷第96頁)。
⑥左列蘇耿立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7之1卷第17至18、21頁)。
2萬元 蘇耿立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七附表 編號2 ︵ 被告 W○○ ︶ 24 G○○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28日10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G○○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才能見面云云。
110年4月3日15時21分許至同日19時4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8,975元、 9,975元、 3筆各19,975元 (共7萬8,875元) o○○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二四 ①證人即被害人G○○於警詢之證述(見S卷第97至100頁)。
②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S卷第43至46頁)。
③G○○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繳費條碼擷圖(見S卷第101至102、105至11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S卷第112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鼓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S卷第113至114頁)。
⑥左列蘇耿立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7之1卷第17至18、21頁)。
110年4月3日13時26分許、同日13時51分、13時56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9,000元、 2萬元 1萬元 (共3萬9,000元) 蘇耿立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七附表 編號3 ︵ 被告 W○○ ︶ 25 乙○○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4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乙○○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才能見面云云。
110年4月17日14時4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5,000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本訴 附表 編號 二五 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見T卷第71至74頁)。
②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T卷第19頁)。
③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T卷第33頁)。
④乙○○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繳費條碼、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T卷第79至9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T卷第101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T卷第103至105頁)。
26 p○○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2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p○○聯絡,佯稱從事性交易服務,需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2日15時32分許、同日16時4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1萬9,030元 徐上博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之1卷第47至4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之1卷第49頁)。
③p○○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手機通話紀錄等擷圖(見併1之1卷第51至53、91至92頁)。
④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及交易紀錄(見併1之1卷第59至65、170頁)。
110年4月22日15時3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己○○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五附表 編號1 、 併辦 二十 ︵ 被告 W○○ 、 J○○ ︶ 110年4月22日15時10分、同日15時1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莊宇翔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 ︵ 被告 W○○ ︶ 110年4月22日15時36分 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蘇耿立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27 卯○○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7日20時許,以電話向卯○○佯稱:其有至玉山銀行辦理貸款,會協助取消貸款云云。
110年5月17日20時47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右列金額至楊宗翰(已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嗣楊宗翰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自上開帳戶提領款項後,於同日20時53分許,以繳費條碼方式於便利商店繳費 1萬9,988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二犯罪事實一㈠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之證述(見併2之1卷第10至12頁)。
②證人楊宗翰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併2之1卷第4至5、5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2之1卷第15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2之1卷第16至17、41至42頁)。
⑤楊宗翰第一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併2之1卷第25之1至26頁)。
⑥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及交易紀錄(見併2之1卷第28至30頁)。
⑦楊宗翰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併2之1卷第31頁正反面)。
⑧卯○○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併2之1卷第33頁)。
⑨楊宗翰提出之繳費條碼、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照片、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見併2之1卷第36至38頁背面)。
28 c○○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31日23時前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c○○聯絡,佯稱從事按摩服務,需先支付擔保金云云。
110年6月1日0時34分許至同日1時1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1萬8,000元 (共3萬8,000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1卷第25至27頁)。
②c○○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繳費條碼擷圖(見併3之1卷第29至31頁)。
③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之1卷第89至99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併3之1卷第115頁)。
29 壬○○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4日21時14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壬○○聯絡,佯稱從事按摩及性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8日12時5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二 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2卷第17至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2卷第25頁)。
③壬○○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等擷圖(見併3之2卷第29、49至95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註冊資料(見併3之2卷第37至43頁)。
110年5月8日12時5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二 、 併辦 十九 附表 編號六 30 丁○○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6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丁○○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27日14時1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三 ①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2卷第97至9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2卷第101頁)。
③丁○○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及簡訊等擷圖(見併3之2卷第103、121至137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註冊資料(見併3之2卷第105、117至119頁)。
110年5月27日14時1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四 附表 編號四 ︵ 被告 W○○ ︶ 31 a○○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8日17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a○○聯絡,佯稱從事按摩服務,需先支付訂金云云。
110年5月8日19時1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四 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3卷第17至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3卷第15頁)。
③a○○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網頁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3之3卷第25、71至77頁)。
④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之3卷第27至29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3之3卷第85至87頁)。
32 U○○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6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U○○聯絡,暱稱「小露」之人要求與其視訊,並於視訊時側錄其不雅影片後,向其恫稱;
「需付錢才會刪除影片,不然會將不雅影片傳給其通訊錄上之友人」、「這就是不處理的下場,你等死吧」等語。
110年5月6日23時2分許、同年月7日15時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1萬元 (共2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五 ①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3卷第91至9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3卷第89頁)。
③U○○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3之3卷第97、117至123頁)。
④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之3卷第101、107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之3卷第127至129頁)。
33 g○○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8日12時5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g○○聯絡,佯稱從事性交易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19日11時40分許、同日11時46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1萬元 (共3萬元) W○○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六 ①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4卷第11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4卷第15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3之4卷第19至21頁)。
④g○○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繳費條碼擷圖(見併3之4卷第25至45頁)。
⑤左列W○○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之5卷第47至51頁)。
⑥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之6卷第47至51頁)。
⑦左列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之4卷第49至53頁)。
⑧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4之3卷第55至59頁)。
110年4月19日11時4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10年4月19日15時5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10年4月19日18時3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四附表 編號3 ︵ 被告 W○○ ︶ 34 A○○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25日16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A○○聯絡,暱稱「嘉欣」之人要求與其視訊,並於視訊時側錄其不雅影片後,向其恫稱;
「給我錢,讓我把視訊影片通訊錄給刪除,如果你不解決,我會把影片照片聊天紀錄傳送你通訊錄所有人,並且傳到網路上你應該知道後果」等語。
110年3月25日16時34分許至同年月26日10時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3筆各19,975元、 2筆各9,975元 (共7萬9,875元) W○○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七 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7卷第19至23頁)。
②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之7卷第13至17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3之7卷第25至2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7卷第29至31頁)。
⑤A○○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手機通聯記錄、繳費條碼擷圖(見併3之7卷第33至49頁)。
35 Y○○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7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詩」)等方式與Y○○聯絡,佯稱欲從事性交易,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7日14時4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八 ①證人即告訴人Y○○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8卷第25至3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8卷第31至32頁)。
③Y○○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繳費條碼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手機通聯記錄及簡訊擷圖(見併3之8卷第37、57、105至121頁)。
④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之8卷第61至63頁)。
36 Z○○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8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緣」)等方式與Z○○聯絡,佯稱須支付保證金才能見面云云。
110年4月12日12時41分許、同日12時4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九 ①證人即告訴人Z○○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9卷第41至43頁)。
②Z○○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併3之9卷第51、55至5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9卷第63頁)。
④左列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之9卷第17、28頁)。
⑤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4之4卷第23、35頁)。
110年4月12日12時44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四附表 編號4 ︵ 被告 W○○ ︶ 37 酉○○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5日2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珊珊」)等方式與酉○○聯絡,佯稱須購買點數繳費,才能見面云云,待酉○○支付後,由暱稱「竹簾戰堂阿坤老爺酒店」之男子與其聯絡,表示要找其家人麻煩對其不利等語,致酉○○心生畏懼。
110年4月16日15時34分許、同日16時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2萬元 (共3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十 ①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9卷第65至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9卷第81頁)。
③酉○○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併3之9卷第71至79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併11卷第11頁)。
⑤左列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之9卷第17、28頁)。
⑥左列W○○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11卷第13、24頁)。
⑦左列己○○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13卷第11、20頁)。
110年4月16日16時2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W○○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一 110年4月16日16時1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己○○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三 、 併辦 十六 ︵ 被告 J○○ ︶ 38 顏明勝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中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顏明勝聯絡,佯稱從事遊戲點數投資,要見面談論投資事宜,需先購買遊戲點數繳費,作為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5日23時8分許至同年4月18日12時3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筆1萬元、 18筆各2萬元 (共37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 十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顏明勝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10卷第127至1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10卷第153至157頁)。
③顏明勝提出之代碼繳費統整表、收據及對話紀錄之光碟1片(見併3之10卷第137至144頁、併5之5卷資料袋內)。
④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之10卷第81至85頁)。
⑤左列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之10卷第39至43頁)。
⑥左列己○○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5之5卷第31至33頁)。
⑦左列蘇耿立、W○○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17之1卷第35至38、65至68頁)。
15筆各2萬元 (共30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10年4月13日19時39分許至同年月17日16時1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9筆各2萬元 (共18萬元) 己○○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五附表 編號4 110年4月5日22時58分許至同年月18日13時16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8筆各2萬元 (共16萬元) W○○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七 附表 編號1 ︵ 被告 W○○ ︶ 17筆各2萬元 (共34萬元) 蘇耿立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39 k○○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4時2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k○○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遊戲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4月18日18時17分分至同日18時3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 1筆10,025元 (共5萬0,025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 十二 ①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10卷第159至16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10卷第193頁)。
③k○○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3之10卷第164、167至186頁)。
④左列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之10卷第45至48頁)。
⑤左列蘇耿立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17之1卷第35至36、39頁)。
110年4月18日14時19分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蘇耿立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七 附表 編號2 ︵ 被告 W○○ ︶ 40 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4日20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戊○○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7日15時59分許、同日16時34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 十三 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11卷第85至88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之11卷第81至8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11卷第89頁)。
④戊○○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3之11卷第91至96頁)。
⑤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之11卷第17、19至20頁)。
2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41 巳○○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2日15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巳○○聯絡,佯稱其從事按摩服務,需先繳交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2日18時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5,000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 十四 ①證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12卷第109至111頁)。
②巳○○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見併3之12卷第89頁)。
③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併3之12卷第10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之12卷第113至11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12卷第117頁)。
⑥左列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之12卷第95至98頁)。
⑦左列己○○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之12卷第101至103頁)。
110年4月22日17時4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5,000元 己○○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五附表 編號3 、 併辦八 、 併辦九附表 編號3 42 亥○○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初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亥○○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11日13時5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附表 編號 十五 ①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之13卷第15至29頁)。
②亥○○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3之13卷第31、65至71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3之13卷第57至5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之13卷第61頁)。
⑥左列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之13卷第51至53頁)。
43 丙○○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8日16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丙○○聯絡,佯稱交友相約見面,需繳交保證金云云。
110年6月14日12時5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四附表 編號2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併4之2卷第7至1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4之2卷第17至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4之2卷第21至22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4之2卷第37、45頁)。
⑤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見併4之2卷第55至109、119頁) 44 L○○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2日22時55分許,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陳庚庭聯絡,佯稱相約見面援交,須先繳費云云。
110年6月4日0時29分許、同日1時24分、1時36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筆1萬元、 2筆各2萬元 (共5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四附表 編號5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之證述(見併4之5卷第3至5頁)。
②L○○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繳費條碼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4之5卷第9至至15、51至59頁)。
③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4之5卷第17至19、3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4之5卷第65至67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4之5卷第69頁)。
45 B○○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8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B○○聯絡,佯稱相約見面援交,需繳交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8日16時4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四附表 編號6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之證述(見併4之6卷第15至1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4之6卷第19頁)。
③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4之6卷第21至23頁)。
④B○○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繳費條碼擷圖(見併4之6卷第25、30頁)。
46 辛○○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平台結識辛○○,再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辛○○聯絡,佯稱相約見面,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3月30日17時34分許至19時4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5,000元、 2,000元、 2筆各2萬元 (共4萬7,000元) 己○○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五附表 編號2 、 併辦九附表 編號2 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之證述(見併5之2卷第15至1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5之2卷第19頁)。
③辛○○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見併5之2卷第21、69至78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併5之2卷第23頁)。
⑤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5之2卷第99至101頁)。
⑥左列己○○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5之2卷第25、28至29頁)。
⑦左列J○○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5之2卷第55、57頁)。
⑧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見併5之3卷第53頁)。
110年3月30日18時5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000元 J○○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47 Q○○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9日20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Q○○聯絡,佯稱要交往、見面,但需先確認身份、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4日18時15分至同日18時2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己○○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五附表 編號5 ①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之證述(見併5之6卷第1至4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5之6卷第20至23頁)。
③Q○○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5之6卷第33、73至8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5之6卷第70頁)。
48 l○○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日11時20分前某時許,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l○○,並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l○○聯絡,佯稱需先支付保證金,才可相約見面云云。
110年4月1日11時5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5,000元 J○○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六附表 編號1 、 併辦 十八 附表 編號2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之證述(見併6之1卷第83至84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6之1卷第15至19頁)。
③l○○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見併6之1卷第87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6之1卷第89至9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6之1卷第93頁)。
49 K○○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2月24日某時許,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嗣於同年3月28日1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K○○聯絡,佯稱需先支付保證金,才可相約見面云云。
110年3月28日18時2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J○○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六附表 編號2 、 併辦 十八 附表 編號3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之證述(見併6之1卷第97至99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等(見併6之1卷第23至31頁)。
③K○○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6之1卷第101、103至111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6之1卷第113至11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6之1卷第117頁)。
50 f○○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9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f○○聯絡,佯稱從事按摩服務,需先支付訂金云云。
110年4月21日17時許、同日17時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十 ①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0卷第23至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0卷第27頁)。
③f○○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擷圖(見併10卷第39、119至123頁)。
④左列曾愷祐、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10卷第43至45、59至61、71頁)。
⑤左列徐上博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10卷第173至179頁)。
110年4月21日18時11分許至同日19時1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3筆各2萬元 (共6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10年4月21日18時11分許至同日19時2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5筆各2萬元 (共10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10年4月21日14時40分許至同日16時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3筆各2萬元 (共6萬元) 徐上博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51 吳品辰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5日18時許起,透過「吾聊Wootalk」網站結識吳品辰,並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林吳品辰聯絡,佯稱其從事按摩業,相約見面需先繳交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9日19時2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1,000元 J○○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二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品辰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2卷第23至28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12卷第29、3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2卷第31頁)。
④吳品辰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萊爾富國際(股)公司代收(代售)專用繳款證明(收據)、簡訊擷圖(見併12卷第37至51、61、63頁)。
⑤左列J○○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12卷第67至69頁)。
⑥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2之5卷第39、53頁)。
110年5月6日14時2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4,000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附表 編號 十四 52 O○○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7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O○○聯絡,佯稱可約見面吃飯,需先支付擔保金云云。
110年5月2日20時12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9時2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四 附表 編號一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4之3卷第45至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4之3卷第55頁)。
③O○○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14之3卷第59至63、73至89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併14之3卷第69頁)。
⑤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14之3卷第71頁、併19之5卷第69頁、併22之1卷第61頁、併23之1卷第48頁)。
110年5月2日18時4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9,000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九 附表 編號 五 110年5月2日19時30分、同日20時1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4,000元、 2,000元 (共6,000元) W○○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二 110年5月2日20時1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己○○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三附表 編號1 53 e○○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4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e○○聯絡,佯稱從事性服務,需先至超商支付條碼繳費云云。
110年5月9日23時1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四 附表 編號二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4之2卷第31至35頁)。
②e○○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擷圖(見併14之2卷第39至4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4之2卷第43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併14之2卷第47頁)。
⑤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14之2卷第49至53頁)。
54 庚○○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1日13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庚○○聯絡,佯稱從事援交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11日23時17許、同日23時3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1萬1,000元 (共3萬1,000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四 附表 編號三 ︵ 被告 W○○ ︶ ①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4之1卷第41至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4之1卷第45頁)。
③庚○○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擷圖(見併14之1卷第47至49、51至54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14之1卷第61至63頁)。
⑥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14之1卷第23頁、併4之4卷第33頁)。
55 X○○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5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X○○聯絡,佯稱可約見面,需先支付擔保金云云。
110年6月8日16時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4,000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四 附表 編號五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X○○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4之3卷第131至13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4之3卷第135頁)。
③X○○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14之3卷第139、163至207頁)。
④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併14之3卷第149頁)。
⑤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14之3卷第151頁)。
56 子○○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1日15時3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子○○聯絡,佯稱可預約按摩,須先繳費云云。
110年6月12日15時27分許、同日15時3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四 附表 編號六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4之3卷第211至2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4之3卷第223頁)。
③子○○提出之萊爾富國際(股)公司代收代售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14之3卷第227、261至271頁)。
④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14之3卷第235頁、併4之4卷第31頁)。
57 E○○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9日某時許起,透過臉書網站結識E○○後,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E○○聯絡,佯稱同意援交,要以繳費代碼等方式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17日1時1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3,000元 莊宇翔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五 附表 編號1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5之1卷第23至2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併15之1卷第3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5之1卷第33頁)。
④E○○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繳費條碼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見併15之1卷第37至47頁)。
⑤左列莊宇翔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15之1卷第17至19頁)。
58 辰○○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5日23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辰○○後,以通訊軟體LINE好友暱稱「琳琳」與辰○○進行裸體視訊,再以「林正坤」名義向辰○○佯稱已擷取視訊過程,需支付遊戲點數及以繳費代碼繳費才能處理云云。
110年5月6日11時2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6,000元 莊宇翔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五 附表 編號2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5之3卷第17至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5之3卷第21頁)。
③辰○○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見併15之3卷第25至33、43頁)。
④左列莊宇翔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15之4卷第2至3頁)。
59 b○○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1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琳琳」)等方式與b○○聯絡,佯稱需支付點數繳費才能見面云云。
110年5月26日14時3分、同日14時4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九 附表 編號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9之1卷第9至12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併19之1卷第1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9之1卷第61頁)。
④b○○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19之1卷第65至85頁)。
⑤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19之1卷第19、26頁)。
⑥左列陳紘澤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24卷第11、16頁背面)。
110年5月26日15時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四 ︵ 被告 W○○ ︶ 60 V○○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9日20時2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V○○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9日21時1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4,000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BitoPro帳戶,應予更正) 併辦 十九 附表 編號二 ①證人即被害人V○○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9之2卷第7至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9之2卷第15頁)。
③V○○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併19之2卷第17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19之2卷第19至21頁)。
⑤左列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19之2卷第11至13頁)。
61 T○○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2日凌晨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T○○聯絡,佯稱提供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12日22時46分許至同年月13日11時3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3筆各2萬元 (共7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九附表 編號三 ①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9之3卷第29至33頁)。
②T○○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19之3卷第43至45、53至5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9之3卷第57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19之3卷第59至61頁)。
⑤左列曾愷祐、寅○○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19之3卷第37至41頁)。
110年5月13日0時12分許至同日11時3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3筆各2萬元 (共6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62 N○○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4日2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N○○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25日17時5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十九 附表 編號四 ①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之證述(見併19之4卷第13至16頁)。
②N○○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手機通聯記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19之4卷第17、41至45頁)。
③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併19之4卷第1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19之4卷第53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19之4卷第55頁)。
⑥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19之4卷第21、31頁)。
63 癸○○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31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癸○○聯絡,佯稱兼差半套性服務,要求提供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日20時1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4,975元 o○○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見併21卷第15至1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21卷第41頁)。
③癸○○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見併21卷第44至46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21卷第49至50頁)。
⑤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21卷第27、31頁)。
64 n○○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5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n○○聯絡,佯稱可介紹女子從事援交云云。
110年4月5日21時3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9,975元 o○○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之證述(見併21卷第19至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21卷第53頁)。
③n○○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見併21卷第55至59頁)。
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21卷第61至62頁)。
⑤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21卷第35至39頁)。
65 q○○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3日15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q○○後、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q○○聯絡,佯稱繳交保證金後即可見面云云。
110年5月3日16時18分、同日16時26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己○○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三 附表 編號2 ①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之證述(見併23之3卷第1至2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23之3卷第19、23頁、併29卷第43頁)。
③q○○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繳費條碼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23之3卷第20至22、38至85頁、併29卷第55至5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23之3卷第26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23之3卷第36至37頁)。
110年5月3日16時28分、同日16時44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1萬元 (共3萬元) W○○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九 66 D○○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0日14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D○○聯絡,佯稱兼職援交,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作為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10日16時35分許、同日16時5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1萬元 (共3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六附表 編號1 ①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之證述(見併26之1卷第23至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26之1卷第79頁)。
③D○○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26之1卷第89、93、99至105頁)。
④左列曾愷祐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26之1卷第49、51頁)。
⑤左列W○○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27卷第19至21頁)。
110年4月10日16時35分許、同日16時5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W○○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二十七 67 天○○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9日16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天○○聯絡,佯稱從事按摩服務,需先支付保證金,其後向其恫嚇稱要對其不利云云。
110年5月9日17時3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六 附表 編號2 ①證人即被害人天○○於警詢之證述(見併26之2卷第7至10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26之2卷第11至1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26之2卷第15頁)。
④天○○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見併26之2卷第21頁)。
⑤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26之2卷第29至31頁)。
110年5月9日17時3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68 i○○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3日20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i○○聯絡,佯稱從事性服務,需先繳交費用云云。
110年5月13日21時5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陳紘澤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二十八附表 編號1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之證述(見併28卷第61至6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28卷第63頁)。
③i○○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繳費條碼擷圖(見併28卷第69至71頁)。
④幣託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28卷第81、107、111頁及116頁)。
69 玄○○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5日15時14分前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玄○○聯絡,佯稱從事性服務,需先繳交費用云云。
110年5月15日15時46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陳紘澤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BitoPro帳戶,應予更正) 併辦 二十八附表 編號2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之證述(見併28卷第39至4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28卷第41頁)。
③玄○○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28卷第43、49至58頁)。
④左列陳紘澤、J○○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28卷第121至123頁)。
⑤幣託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紀錄 (見併30卷第45、61、63頁及67頁)。
110年5月15日16時4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 110年5月15日16時3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5,000元 J○○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BitoPro帳戶,應予更正) 併辦 三十一 70 陳芊卉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9日22時29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陳芊卉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4月30日10時33分、同日13時24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附表 編號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芊卉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1卷第67至68頁)。
②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2之1卷第69至7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1卷第73頁)。
④陳芊卉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32之1卷第75、79至89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32之1卷第101頁)。
110年4月30日11時12分許至同日13時24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71 鄭炳萱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2日15時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月28日10時46分)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鄭炳萱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4月28日13時47分許至同日16時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1萬元 (共2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附表 編號二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炳萱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1卷第105至108頁)。
②鄭炳萱提出之繳費代碼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通訊軟體LINE好友名單擷圖(見32之1卷第111至113、133、139至141頁)。
③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見併32之1卷第115至11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1卷第143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1卷第147至149頁)。
同上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72 徐世杰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7日15時28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徐世杰聯絡,佯稱提供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4月27日23時3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6,000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附表 編號三 ①證人即被害人徐世杰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1卷第150之1至1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1卷第153頁)。
③徐世杰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手機通聯記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見32之1卷第155至197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1卷第199至201頁)。
⑤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2之1卷第217至221頁)。
110年4月28日0時31分許至同日2時44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4,000元、 4筆各2萬元 (共9萬4,000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73 陳佳宜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7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陳佳宜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22日11時56分許、同日13時2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1萬元 (共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四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佳宜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2卷第153至155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併32之2卷第43、67、79、105、11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2卷第157頁)。
④陳佳宜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繳費條碼擷圖(見併32之2卷第159至166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2卷第169至171頁)。
110年5月22日12時1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74 饒世漳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4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饒世漳聯絡,佯稱提供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5日13時5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附表 編號五 ①證人即告訴人饒世漳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2卷第187至188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併32之2卷第45、67、83、105、119頁)。
③饒世漳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見併32之2卷第193至20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2卷第203頁)。
110年5月5日13時57分、14時1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75 李信毅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2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李信毅聯絡,佯稱提供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23日0時40分、同日1時1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2萬元 (共3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附表 編號六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信毅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2卷第235至236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併32之2卷第47、67、79、105、115頁)。
③李信毅提出之萊爾富國際(股)公司代收(代售)專用繳款證明(收據)影本、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併見32之2卷第241、245至25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2卷第255頁)。
110年5月23日0時40分、同日1時3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76 邱凌鴻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1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邱凌鴻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12日16時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5,000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附表 編號七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凌鴻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3卷第137至138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32之3卷第153、155至157頁)。
③邱凌鴻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手機通聯記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32之3卷第173至17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3卷第179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32之3卷第181頁)。
110年5月12日16時3分、17時2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1萬2,000元 (共3萬2,000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77 r○○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r○○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2日13時13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八 ①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3卷第183至184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併32之3卷第193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3卷第215至21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3卷第219頁)。
⑤r○○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32之3卷第229、233至253頁)。
⑥左列W○○帳戶之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併33卷第21至23頁)。
同上 2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110年5月2日13時13、4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購買價值4萬元之點數卡部份,應予刪除) 7,000元、 1萬3,000元 (共2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超商繳費14萬元,應予更正) W○○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三 78 葉咨萱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8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葉咨萱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20日17時45分、同日18時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併辦意旨書漏載1筆,應予補充)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九 ①證人即告訴人葉咨萱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3卷第255至257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32之3卷第271至275頁)。
③葉咨萱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手機通聯記錄、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見併32之3卷第279至284、29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3卷第285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3卷第287至289頁)。
110年5月20日17時45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79 李永睿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30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李永睿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1日15時1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5,000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十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永睿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3卷第299至301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32之3卷第293至29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3卷第311頁)。
④李永睿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擷圖(見併32之3卷第313至317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3卷第319至321頁)。
110年5月1日15時51分、同日16時24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1萬5,000元 (共2萬5,000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80 張耀澄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1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張耀澄聯絡,佯稱提供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4月21日21時28至5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3筆各2萬元 (共6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 十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耀澄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4卷第89至90頁)。
②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2之4卷第至71至7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4卷第91頁)。
④張耀澄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併32之4卷第97頁)。
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4卷第103頁)。
110年4月21日22時6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81 鍾瑞宏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3日11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鍾瑞宏聯絡,佯稱需要幫忙,請其幫忙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4月25日20時54分至同日21時1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7,000元、 2筆各2萬元 (共4萬7,000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 十二 ①證人即告訴人鍾瑞宏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4卷第119至123頁)。
②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2之4卷第109至11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4卷第125頁)。
④鍾瑞宏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併32之4卷第129至131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4卷第133至135頁)。
110年4月25日21時4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82 江恆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4時28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江恆齊聯絡,佯稱提供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2日17時3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 十三 ①證人即告訴人江恆齊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4卷第195至201頁)。
②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2之4卷第177至18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4卷第191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32之4卷第203至205頁)。
⑤江恆齊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代碼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擷圖(見併32之4卷第213至235頁)。
110年5月2日17時58分至同日18時4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2筆各2萬元 (共5萬元)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83 李偉嘉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7時11分前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李偉嘉聯絡,佯稱提供援交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4月28日18時36分至同日19時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5,000元、 1萬8,000元 (共3萬3,000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 十五 ①證人即被害人李偉嘉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5卷第127至128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明細(見併32之5卷第135至141頁)。
③李偉嘉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個人首頁及繳費條碼擷圖(見併32之5卷第161至16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5卷第165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32之5卷第169至171頁)。
84 邱如川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邱如川聯絡,佯稱在私人會館上班,如要帶出場,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18日15時50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5,000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 十六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如川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5卷第175至179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32之5卷第181至183頁)。
③邱如川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32之5卷第193至20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5卷第207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5卷第211至213頁)。
85 吳弘宗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8日21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吳弘宗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20日17時36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 十七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弘宗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6卷第155至159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併32之6卷第143、69、73、103、10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6卷第165頁)。
④吳弘宗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見併32之6卷第167頁)。
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32之6卷第171至173頁)。
2萬元 寅○○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86 黃國豪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9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黃國豪聯絡,佯稱提供伴遊服務,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4月20日16時32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十二附表編號十八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國豪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6卷第189至192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32之6卷第185至18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6卷第193頁)。
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6卷第195至197頁)。
⑤黃國豪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翻拍照片(見併32之6卷第199、205至210頁)。
87 賴威名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6日20時許起,先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GAME儲值商城網站等方式與賴威名聯絡,佯稱提供遊戲點數儲值服務,需先繳費云云。
110年4月27日14時13、57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筆各2萬元 (共4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十二附表編號十九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威名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6卷第259至260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見併32之6卷第215頁)。
③賴威名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GAME儲值商城網站內之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個人首頁等擷圖(見併32之6卷第217、239至25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6卷第227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32之6卷第231至233頁)。
88 張宇翔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2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張宇翔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1日21時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三十二附表編號二十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宇翔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7卷第133至135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32之7卷第103至105頁)。
③張宇翔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繳費條碼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擷圖(見併32之7卷第139至143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32之7卷第145至147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7卷第149頁)。
89 王宣方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6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王宣方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5月21日15時23分至同日17時44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3筆各1萬元 (共3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 二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宣方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7卷第175至177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32之7卷第153至15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7卷第183頁)。
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7卷第187、215頁)。
⑤王宣方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及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併32之7卷第195至214頁)。
90 黃献忻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31日20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黃献忻聯絡,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繳費云云。
110年6月1日2時1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 二二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献忻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7卷第253至258頁)。
②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明細(見併32之7卷第55至57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32之7卷第243至24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7卷第261頁)。
⑤黃献忻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繳費條碼擷圖(見併32之7卷第263至287頁)。
91 郭立凱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1日17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與郭立凱聯絡,佯稱欲購物,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11日21時9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2萬元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二 附表 編號 二三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立凱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2之7卷第309至311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繳費代碼對應帳戶、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見併32之7卷第295至298頁)。
③郭立凱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見併32之7卷第31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2之7卷第317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併32之7卷319至321頁)。
92 劉傳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6日13時3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電話等方式與劉傳聯絡,佯稱提供油壓服務,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6日22時45分、同日23時54分、同年5月7日1時4分、1時8分、1時59分、2時8分許,依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費 1萬元、 5筆各2萬元 (共11萬元) 陳紘澤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併辦 三十四 ︵ 被告 W○○ ︶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傳於警詢之證述(見併34卷第8至1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34卷第13頁)。
③左列帳戶之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見併34卷第19至20頁)。
④劉傳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34卷第23至29頁)。

附表二:(被告申辦之帳戶)
編 號 被告 申辦之帳戶 左列帳戶 綁定之帳號 交付帳戶時間 交付對象 及方式 1 W○○ 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帳號即註冊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台中商業銀行埔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18日13時5分許 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帳號及密碼予暱稱「MORRI」之詐欺集團某成年男子成員(下稱「MORRI」) 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用戶編號64584號) (註冊電子信箱:同上) (108年10月22日註冊) 同上 2 曾愷祐 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帳號即註冊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3至29日間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帳號及密碼予【共同被告W○○】,W○○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予「MORRI」 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用戶編號:137605號) (註冊電子信箱:同上) (110年3月23日註冊) (110年3月29日驗證通過) 同上 BitoE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註冊電子信箱:同上) 同上 3 寅○○ 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帳號即註冊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30日至同年4月6日間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帳號及密碼予【共同被告曾愷祐】,曾愷祐轉傳給【共同被告W○○】,W○○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予「MORRI」 【併辦】 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用戶編號:140141號) (註冊電子信箱:同上) (110年3月30日註冊) (110年4月6日驗證通過) 同上 4 徐上博 ︵ 已歿 ︶ 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用戶編號:124139號) (註冊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110年2月20日註冊) (110年3月15日驗證通過) 華南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9日某時許 【依徐上博警詢-Q卷第83頁認定】 透過友人「陳家偉」介紹,以通訊軟體傳LINE送帳號及密碼予【共同被告曾愷祐】,曾愷祐轉傳給【共同被告W○○】,W○○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予「MORRI」 5 J○○ ︵ 併辦 ︶ 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帳號即註冊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玉山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18至22日間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帳號及密碼予【共同被告W○○】,W○○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予「MORRI」 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用戶編號:136048號) (註冊電子信箱:同上) (110年3月18日註冊) (110年3月22日驗證通過) 同上 6 己○○ 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用戶編號:136704號) (註冊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110年3月20日註冊) (111年3月23日驗證通過)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0至23日間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帳號及密碼予【共同被告J○○】,J○○轉傳予【共同被告W○○】,W○○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予「MORRI」 7 o○○ 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帳號即註冊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0日某時許 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明道店,交付左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密碼,及MaiCoin帳戶之帳號、密碼予自稱「陳彬」之詐欺集團某成年男子成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提款卡、密碼】 無
附表三:(附表二以外之由本案被告轉交之帳戶)
編號 申辦人 申辦之帳戶 左列帳戶 綁定之帳號 交付帳戶 時間 交付對象 及方式 1 陳紘澤 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帳號即註冊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1日前某日 【依併34卷第51頁擷圖、同卷第48頁供述認定】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帳號及密碼予【共同被告W○○】,W○○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予「MORRI」 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用戶編號:138933號) (註冊電子信箱:同上) (110年3月26日註冊) (110年3月31日驗證通過) 同上 110年3月26至31日間某日 2 蘇耿立 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註冊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110年3月22日註冊) (110年3月25日驗證通過)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2至25日間某日 交付帳號及密碼予予【共同被告W○○】,W○○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予「MORRI」 3 莊宇翔 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帳號即註冊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華南商業銀行仁武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12日間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帳號及密碼予【共同被告W○○】,W○○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予「MORRI」 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 (註冊電子信箱:同上) (110年3月28日註冊) (110年4月12日驗證通過) 同上 4 李傑恩 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用戶編號:155579號) (註冊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110年4月29日註冊) (110年5月3日驗證通過) 臺灣土地銀行仁武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日某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帳號及密碼予莊宇翔,莊宇翔轉傳予【共同被告W○○】,W○○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予「MORRI」
附表四:
書證名稱 所在卷頁 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流程及驗證方式 A卷第133頁 W○○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 A卷第215至225頁 W○○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登入IP、交易及提領紀錄 G卷第43至107頁 曾愷祐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 A卷第135至153頁 曾愷祐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紀錄 K卷第103至112頁 曾愷祐之BitoE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紀錄 J卷第127至142頁 寅○○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 A卷第155至213頁 寅○○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之註冊資料、登入IP、交易及提領紀錄 併3之9卷第17至31頁 陳紘澤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之註冊資料 併28卷第123頁 陳紘澤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之註冊資料、登入IP、交易及提領紀錄 併4之4卷第23至39頁 蘇耿立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紀錄 併7之1卷第17至21頁 莊宇翔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 併15之2卷第63至81頁 莊宇翔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 併1之1卷第59頁 李傑恩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紀錄 併18之3卷第161至168頁 徐上博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紀錄、IP位置登入歷程紀錄 Q卷第87至89頁、併1之1卷第165頁 J○○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 併12卷第67頁 J○○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 併5之2卷第55至59頁 己○○之BitoPro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紀錄、提領紀錄 Q卷第127至131頁、併5之2卷第31至32頁 o○○之MaiCoin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註冊資料、交易及提領紀錄、登入IP紀錄及IP位置查詢資料 A卷第227至235頁、M卷第119至121、139至143頁 o○○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A卷第113至117頁、S卷第49至51頁 W○○提出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 C卷第49至51頁、併1之1卷第77至90頁 曾愷祐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P卷第65頁、Q卷第75頁 寅○○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A卷第67至77頁、C卷第55頁 徐上博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Q卷第95至97頁、併1之1卷第74至76頁 J○○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Q卷第151至153頁、併1之1卷第69至73頁、併5之2卷第61至67頁、併9之2卷第75至89頁 暱稱「小四」(J○○)與暱稱「Eric Ting」(W○○)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文字紀錄【連續完整】 併5之5卷第69至113頁 己○○與J○○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子信箱郵件擷圖 Q卷第107至125頁、併1之1卷第67至68頁 o○○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B卷第33至34頁、H卷第37至40頁 陳紘澤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併2之1卷第40頁正反面、併14之1卷第55頁、併28卷第125至126頁、併34卷第21頁正反面、50至52頁 莊宇翔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併15之2卷第51至57頁 W○○之台中銀行帳戶(即綁定之帳號)之基本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A卷第103至111頁、併11卷第35至43頁、併17之1卷第75至109頁 曾愷祐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即綁定之帳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A卷第119至123頁、Q卷第71至73頁、S卷第31至33頁、T卷第25頁 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即綁定之帳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A卷第125至129頁、Q卷第167至169頁 徐上博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即綁定之帳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Q卷第91至93頁、併1之2卷第17至19頁 J○○之玉山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戶(即綁定之帳號)之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併12卷第71至79頁 己○○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即綁定之帳號)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Q卷第133至135頁、併1之2卷第37頁 陳紘澤之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即綁定之帳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併3之10卷第69至71頁 蘇耿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即綁定之帳號)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併7之1卷第31至35頁 莊宇翔之華南商業銀行仁武分行帳戶(即綁定之帳號)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併15之1卷第54至55頁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案 號 代 號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48號 A卷 本訴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064號 B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16號 C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69號 D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736號 E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825號 F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630號 G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829號 H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06號 I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890號 J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89號 K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360號 L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365號 M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549號 N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671號 O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874號 P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50號 Q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711號 R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362號 S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528號 T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098號 併1之1卷 併辦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774號 併1之2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711號 併2之1卷 併辦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804號 併2之2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7號 併3之1卷 併辦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9號 併3之2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號 併3之3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4號 併3之4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5號 併3之5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7號 併3之6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357號 併3之7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3號 併3之8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49號 併3之9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06號 併3之10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40號 併3之11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45號 併3之12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7號 併3之13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768號 併4之1卷 併辦四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7號) 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00042395號警卷 併4之2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6號 併4之3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51號 併4之4卷 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052783號警卷 併4之5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11號 併4之6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03號 併5之1卷 併辦五 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27826號警卷 併5之2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89號 併5之3卷 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13000439號警卷 併5之4卷 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2641702號警卷 併5之5卷 投埔警偵字第1100011332號警卷 併5之6卷 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2928200號警卷 併6之1卷 併辦六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 併6之2卷 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2113500號警卷 併7之1卷 併辦七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6號 併7之2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06號 併8卷 併辦八 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030107971號警卷 併9之1卷 併辦九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765號 併9之2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44號 併10卷 併辦十 南市警三偵字第1110176035號警卷 併11卷 併辦十一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1號) 員警分偵字第1110004890號警卷 併12卷 併辦十二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81號) 南市警三偵字第1110175996號警卷 併13卷 併辦十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614號 併14之1卷 併辦十四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891號 併14之2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867號 併14之3卷 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2007400號警卷 併15之1卷 併辦十五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36號 併15之2卷 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1908400號警卷 併15之3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72號 併15之4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48號 併16卷 併辦十六 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2641700號警卷 併17之1卷 併辦十七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54號 併17之2卷 彰警分偵字第1100025217A號警卷 併18之1卷 併辦十八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737號、111年度偵字第116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886號 併18之2卷 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534845號警卷 併18之3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737號 併18之4卷 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920200號警卷 併18之5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56號 併19之1卷 併辦十九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05號 併19之2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64號 併19之3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88號 併19之4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14號 併19之5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9號 併20卷 併辦二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31號 併21卷 併辦二十一 中警分刑字第1100056638號警卷 併22之1卷 併辦二十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4號 併22之2卷 中警分刑字第1110017549號警卷 併23之1卷 併辦二十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89號 併23之2卷 投埔警偵字第1110009735號警卷 併23之3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40號 併23之4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115號 併24卷 併辦二十四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87號 併25卷 併辦二十五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9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13號 併26之1卷 併辦二十六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559號 併26之2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701號 併27卷 併辦二十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618號 併28卷 併辦二十八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594號 併29卷 併辦二十九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741號 併30卷 併辦三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03號 併31卷 併辦三十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00號 併32之1卷 併辦三十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62號 併32之2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843號 併32之3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18號 併32之4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506號 併32之5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863號 併32之6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42號 併32之7卷 員警分偵字第1110026149號警卷 併33卷 併辦三十三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304號 併34卷 併辦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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