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金簡,72,2022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瀚璋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950號;
本院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188、45775、48207號、111年度偵字第985、13933、17169、197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37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8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瀚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瀚璋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他人用以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通訊軟體暱稱「Ppig」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於民國110年6月15日17時36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壢火車站對面全家便利商店前其使用之車輛上,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東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收受,並以通訊軟體告知「Ppig」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吳瀚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詐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吳瀚璋申辦之銀行帳戶內,款項匯入後,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吳瀚璋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謝閔蕎、吉美玲、徐如玉、洪榮鴻、劉怡婷、沈育增、蔣祖茜、吳聲全、陳盈璇、被害人賴滿秋於警詢時之證言。

㈢被告上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9至44頁);

被告上開中國信託東蘆洲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3933號卷第13至28頁)。

㈣被告與「Ppig」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偵13950號卷第91至98頁反面)。

㈤告訴人謝閔蕎受詐騙部分:告訴人謝閔蕎提供之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內容、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50號卷第48至77頁、第80頁)。

㈥告訴人吉美玲受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吉美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信財富」網站翻拍照片(偵45188號卷第13至22頁、第55至57頁)。

㈦被害人賴滿秋受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賴滿秋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偵985號卷第3至16頁、第18至21頁)。

㈧告訴人徐如玉受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徐如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偵字48207號卷第21至51頁、第79至81頁)。

㈨告訴人洪榮鴻受詐騙部分: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洪榮鴻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偵45775號卷第87至123頁)。

㈩告訴人劉怡婷受詐騙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劉怡婷提供之對話內容、匯款明細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10378號卷第45至59頁)。

告訴人沈育增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沈育增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33號卷第29至49頁)。

告訴人蔣祖茜受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蔣祖茜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存摺影本、對話紀錄及投資頁面截圖、與「da tiger」之對話內容(花蓮偵卷第49至201頁)。

告訴人吳聲全受詐騙部分:告訴人吳聲全提供之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169號卷第15至31頁)。

告訴人陳盈璇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陳盈璇提供之交易明細與對話紀錄截圖(偵19720號卷第10至24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數人之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62頁準備程序筆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㈣被告與「Ppig」聯繫後,交付其上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中國信託東蘆洲分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之時間應為110年6月15日17時36分許,有被告與「Ppig」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在卷可稽(見偵13950號卷第95頁反面),爰更正其交付時間為當日17時36分許。

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5188、45775、48207號、111年度偵字第985、13933、17169、1972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378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86號移送併辦部分即被告幫助詐欺集團為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雖均未據起訴,惟該部分犯行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其上開銀行帳戶資料,使他人得以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致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並使如附表所示之數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被告犯後雖與告訴人吉美玲、徐如玉、被害人賴滿秋成立調解,但被告均未依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見本院卷第137至142頁調解程序筆錄、第161頁告訴人吉美玲陳報狀、本院111年6月27、30日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與附表所示其餘告訴人,也未能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未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見偵13950號卷第89頁反面、本院卷第63頁被告筆錄),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故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祐丞、洪三峯、黃育仁、邱健盛、林俊廷、曾開源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1 謝閔蕎 自110年5月起,向謝閔蕎佯稱:可以在IFC投資理財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等語,並提供下載虛擬之投資平台APP,再佯以投資平台客服人員與謝閔蕎聯繫儲值,致謝閔蕎陷於錯誤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14時34分轉帳15,000元至至吳瀚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 2 吉美玲 自110年5月21日起,以LINE暱稱「書生」向吉美玲佯稱:有投資網站可供操作人民幣獲利等語,並提供網站連結,再佯以投資平台客服人員與吉美玲聯繫轉帳充值,致吉美玲陷於錯誤匯款 於110年年6月20日12時14分匯款150,000元、同日12時19分匯款50,000元至吳瀚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 3 賴滿秋 於110年6月10日,以臉書名稱「方擎宇」向賴滿秋佯稱:有在做比特幣的交易等語,並提供網站連結,再佯以網站客服人員與賴滿秋聯繫轉帳,致賴滿秋陷於錯誤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20時18分匯款30,000元至吳瀚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 4 徐如玉 自110年6月7日起,以LINE暱稱「黃其」向徐如玉佯稱:有投資網站可以投資,會帶著投資等語,並提供網站連結,再佯以網站客服人員與徐如玉聯繫轉帳,致徐如玉陷於錯誤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16時15分匯款50,000元至吳瀚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 5 洪榮鴻 自110年6月2日起,以LINE暱稱「MiKe」向洪榮鴻佯稱:可投資數字貨幣等語,並提供網址連結,再佯以投資平台客服人員與洪榮鴻聯繫轉帳,致洪榮鴻陷於錯誤,委由其友人謝竹盈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13時25分匯款50,000元、同日13時56分匯款50,000元至吳瀚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 6 劉怡婷 於110年6月初,以LINE暱稱「David」向劉怡婷佯稱:有投資軟體可以下載投資等語,並提供網址連結下載APP,再佯以投資平台客服人員與劉怡婷聯繫轉帳儲值,致劉怡婷陷於錯誤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18時59分匯款50,000元、同日19時1分匯款50,000元、同日19時17分匯款50,000元至吳瀚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 7 沈育增 於110年6月15日,以LINE向沈育增佯稱:可參與奧汀數位娛樂網站投資等語,並提供網站連結,再佯以網站客服人員與沈育增聯繫轉帳,致沈育增陷於錯誤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18時11分匯款50,000元、同日18時13分匯款50,000元、同日18時30分匯款50,000元至吳瀚璋中國信託東蘆洲分行帳戶內 8 蔣祖茜 自110年6月2日起,以LINE暱稱「da tiger」向蔣祖茜佯稱:可在交易所網站進行投資虛擬貨幣等語,並提供網站連結,再佯以網站客服人員與蔣祖茜聯繫轉帳,致蔣祖茜陷於錯誤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14時42分匯款100,000元、同日14時43分匯款100,000元至吳瀚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 9 吳聲全 自110年6月初起,以臉書暱稱「林媛媛」向吳聲全佯稱:有比特幣的虛擬貨幣平台可以投資獲利等語,並指示吳聲全如何投資,致吳聲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0日11時3分匯款30,000元至吳瀚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 10 陳盈璇 自110年5月30日起,以臉書暱稱「李總」與陳盈璇聯繫,再以LINE向陳盈璇佯稱:有投資網站供其儲值投資等語,並提供網站連結,再佯以投資客服人員與陳盈璇聯繫轉帳儲值,致陳盈璇陷於錯誤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21時21分匯款15,000元、同年6月19日21時24分匯款50,000元至吳瀚璋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