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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天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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