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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王信豪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被 告 謝旻諴
康凱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謝旻諴、康凱翔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原告關於被告陳育琦、謝昀廷部分,另經調解報結;
關於被告張源洲、陳嘉蓉、張友瑞、詹千慧、林敬翔、胡秭羚、劉卓睿之訴另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謝旻諴、康凱翔就原告被害事實,涉犯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關於被告謝旻諴、康凱翔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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