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附民,114,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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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王信豪
被 告 張源洲


陳嘉蓉
張友瑞

詹千慧
林敬翔
胡秭羚

劉卓睿
翁瑋業
上列被告張友瑞、詹千慧、林敬翔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
被告張源洲、胡秭羚、陳嘉蓉因幫助洗錢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111年度簡字第217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14號判決在案;
被告劉卓睿因共同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案件審理中;
被告翁瑋業因共同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76號等起訴,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
以上被告均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謝旻諴、康凱翔被訴部分,另經判決駁回;
被告陳育琦、謝昀廷部分,另經調解報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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