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附民,209,2023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葉冠群
被 告 徐文瑞
陳季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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