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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卓子耀
被 告 張友瑞
康凱翔
郭英興
金民
劉卓睿
陳怡菁
張皓荏
上列被告張友瑞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被告金民、陳怡菁、張皓荏、郭英興因幫助洗錢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111年度簡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有罪;
被告康凱翔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39號判決在案;
被告劉卓睿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另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審理中。
以上被告均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廖正皓、莊月麗、戴瑋汝、金磊、黃啓明被訴部分,另經原告撤回;
被告陳育琦、謝旻諴、謝昀廷、張雅嵐、胡秭羚、詹千慧部分,另經調解報結;
被告林敬翔部分,另經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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