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附民,526,2023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26號
原 告 陳韋辰
被 告 王耀慶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 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7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