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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黃瀚霆
被 告 李文彬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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