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附民,561,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61號
原 告 周以瑋
被 告 黄嘉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2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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