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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訴訟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鄒麗織
被 告 張恩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害人係告訴人楊昌田,並無原告,是原告並非本案被害人,其非因本案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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