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江柏叡
被 告 黃正豐
上列被告黃正豐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嗣改分112年度簡字第16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關於原告對被告莊仲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莊仲宇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俟該部分審理終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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