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陳正儒
被 告 林毅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同法第488條亦有明定。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易第746號被告林毅桓被訴詐欺案件,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月13日判決在案。
而原告陳正儒於111年1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於原告提出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戳可資證明,足認原告於該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後,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告訴人即原告請求提起本件上訴之時點為111年1月28日,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28日彰檢秀歲111請上18字第1119004494號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案章戳可佐。
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檢察官提起上訴案件繫屬於第二審前,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惟原告仍得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因檢察官就上開刑事案件已提起上訴,原告得於該案繫屬於第二審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雅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