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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蔡文龍
被 告 陳嘉蓉
陳育琦
詹千慧
康凱翔
金磊
金民
謝昀廷
謝旻諴
上列被告陳育琦、詹千慧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
被告康凱翔、謝昀廷、謝旻諴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39號判決;
被告陳嘉蓉、金磊、金民因幫助洗錢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14號判決、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在案。
以上被告均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林敬翔、胡秭羚被訴部分,另經判決駁回;
被告劉卓睿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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