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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吳振嵩
被 告 胡秭羚
上列被告因幫助洗錢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170號判決有罪在案。
又被告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劉卓睿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
被告康凱翔、林敬翔、張雅嵐、張皓荏、戴瑋汝、郭英興、金民、金磊、黃啓明被訴部分,另經判決駁回;
被告陳育琦、詹千慧、謝旻諴、謝昀廷、陳怡菁、廖正皓、莊月麗部分,另經調解報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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