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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星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星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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