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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詩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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