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易,602,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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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御書


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御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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