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炳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炳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蕭炳崧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累犯加重其刑之理由如後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86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所犯本案與構成累犯之前案,罪質相同,顯見對於刑罰之感應效果已然薄弱,當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審理陳稱其國中畢業,離婚,所育子女均已成年,其目前從事鐵工,月收入不固定,不夠的話由子女支援等情甚明,是智識程度尚稱健全之成年人,其前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定第260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以106年度交簡字第4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證,理應深知飲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亦因酒駕註銷,卻未記取教訓,在外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為警查獲時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逾成罪門檻甚多,連同上述構成累犯之前案,已是第四度觸犯相同罪名,惡性更較罪質未呈均一之累犯案例固著,無從輕量處餘地;
暨斟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於深夜離峰時段騎乘機車,危害性稍低,且被告20餘年來僅有上述公共危險之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稱單純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8269號
被 告 蕭炳崧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炳崧前有3次公共危險案件犯罪紀錄,最近1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12年10月8日20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彰化縣社頭鄉石坑一巷之堂哥住家內,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2時58分許,行經社頭鄉山腳路3段218號前,因安全帽之扣環未扣,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90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蕭炳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田中分局偵辦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駕籍詳細資料報
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並無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形,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佳裕
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