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家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邱淑慧(下稱告訴人)告訴被告蔡家宏(下稱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