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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字第20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彩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彩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茲因告訴人蔡美蘭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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