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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連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連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連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被告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第1案);
另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338號、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1年1月確定(第2、3案),上開第2、3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與上開第1案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12年8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10日,於112年8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就是否應以累犯加重其刑應進行個案權衡,茲衡酌被告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之罪,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且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故爰就本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又被告前已曾2度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分別經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689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338號各判處罰金5萬5,000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被告理應知之甚詳,竟仍又酒後騎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446號
被 告 楊連宗 男 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地○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連宗前因強制性交、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1年1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
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12年11月4日12時許,在彰化縣某工地,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9時6分許,行經彰化縣北斗鎮中興街與中興街206巷交岔路口處,因跨越雙黃線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有酒氣,乃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2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楊連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又本案與前案罪質相符,並無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形,且被告對刑罰反應較弱,請酌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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