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419,2023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AMOS JANC SALINAS(中文名:力諾,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AMOS JANC SALINAS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飲用酒精性飲料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平衡感及反應能力均已降低,極易增高交通事故風險,果如肇事,則傷己害人,導致自他家庭破碎,故立法者提高酒後駕車刑責,目的即在遏止此類高風險行為。

法官審酌被告RAMOS JANC SALINAS飲用啤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26號
被 告 RAMOS JANC SALINAS (中文姓名:力諾) 0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居留地址:彰化縣○○鄉○○巷00弄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RAMOS JANC SALINAS (中文姓名:力諾)自民國112年2月19日18時30分許起,在彰化縣00市00路附近之宿舍內,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1時許,騎乘微型電動車上路。
嗣於同日21時55分許,行經00市○○路000號前,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29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RAMOS JANC SALINAS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柏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