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592,2023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發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發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發財曾於102年及106年間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上揭前案於本案中雖不構成累犯,然其仍不知警惕,酒後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再犯本件酒駕之行為,漠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實有可議,所幸並未造成事故即遭警攔查。

再審酌被告所駕駛交通工具之種類,此次經警測得之酒精濃度值0.33毫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見警詢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360號
被 告 陳發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宜,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發財於民國112年3月19日13時許起,在其彰化縣○○鎮○○○0段000巷00號住處飲用鹿茸藥酒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9時許,自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前往溪湖鎮竹北路附近訪友。
嗣於同日22時15分許,駕車行經溪湖鎮二溪路1段與大公路交岔路口時,因開車手持香菸而遭警攔檢盤查,發現其渾身酒氣,於同日22時18分許,測得陳發財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發財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交通事故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參,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故其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朱健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欽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