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783,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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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明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明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又被告先後2次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二)被告曾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

本院審酌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然其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後,再為罪質相同之本案犯行,足見前開案件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又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有酒後駕車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公共危險前科(不含上開累犯),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竟仍第3次酒後駕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行為甚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829號
被 告 黃明村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112年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12年4月11日21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街00號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12)日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至埔鹽鄉員鹿路某處所工作,再於同日12時40分許,駕駛上揭車輛欲返回住處。
嗣於112年4月12日12時45分許,行經埔鹽鄉員鹿路3段與番金路口處,因未繫安全帶而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經警於同日13時3分許,測得其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值為每公升0.37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明村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被告前曾受徒刑執行完畢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證),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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