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上附民,1,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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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蘇秀真
原 告 王○沺
法定代理人 蘇秀真
王世文
被 告 郭慶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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