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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憶雯
被 告 魏文馨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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