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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趙姵驊
被 告 蕭鴻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交簡字第2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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