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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呂莊玉月
被 告 姚靜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3,130元,另經判決駁回),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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