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附民,26,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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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兼 下二人
法定代理人 馬榛璘
原 告 邱瀞萱
馬榕夆
被 告 陳登舜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交簡字第3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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