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附民,28,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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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吳粧芳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被 告 簡王楞進住南投縣○○鄉○○路000○0號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字第3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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