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附民,36,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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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楊麗微
陳志春
陳欣瑜
施宥羽 (民國000年0月生)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施勝鳴
被 告 施威宇
泓鑫工業社即陳滿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0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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