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附民,5,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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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梅花
被 告 曾中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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