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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林曉芳
被 告 郭琬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財物損失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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