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附民,54,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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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潘諒墉



潘㝎辳
潘妤櫘
楊政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諒墉
被 告 嚴新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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