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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顧婉瀛
被 告 黄進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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