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簡附民,7,2023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鄭桂英
被 告 謝進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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