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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豐宥
訴訟代理人 黃榮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能昌
蕭根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0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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