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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創奕
選任辯護人 陳靖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創奕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明誼
法 官 謝舒萍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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