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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黃全啓
被 告 梁明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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