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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陳秋風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複 代理人 呂思翰律師
被 告 鄭義勇
游淑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2年度交訴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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