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附民,12,2023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邱哲愷
被 告 鐘祥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