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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騰煬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松林貨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櫻桃
被 告 張承鴻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3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張承鴻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而原告已具狀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至民事庭處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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