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交附民,97,2023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𡍼子儀
被 告 蕭逸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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