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侵附民,3,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BJ000-A11019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甲○○ ○○○○ (中文姓名:劉泰威,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6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