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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刑事案件警卷代號BJ000-A11207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特別代理人 刑事案件警卷代號BJ000-A11207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彰化縣○○○○○○○○補習班即○○○
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0至0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刑事案件)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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