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刑補,1,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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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
補償請求人 陳耀釧


代 理 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補償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耀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又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管轄機關、年、月、日,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補償請求人陳耀釧因貪汙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經核其未依上開規定提出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僅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延長羈押聲請書之影本1份,尚有不足,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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