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原訴,28,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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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鈺翔


塗家誠


選任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87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鈺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九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塗家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根據被告徐鈺翔(原名:徐繹定)、塗家誠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顏淽柃於警詢中之證詞、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現場、查獲照片、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認定以下犯罪事實:徐鈺翔、塗家誠於民國112年8月間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林修岑」、「恆春」、「新秀」、「Lyun」、「小卡拉米」、「郭詩偉」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0日下午2時18分許,撥打電話給顏淽柃,佯稱其為盈昌投資公司專員主管,將指示外派經理前來收取投資款的稅額,顏淽柃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嗣於當日(10日)下午2時20分許,由塗家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徐鈺翔,前往顏淽柃位於彰化縣○○鄉○○村○○巷000號住處,推由徐鈺翔持附表編號2、3所示之工作證、偽造現金收據單,且佯稱外派經理陳建宏,欲向顏淽柃收取新臺幣(下同)93萬360元之款項,隨即遭現場埋伏之員警查獲。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徐鈺翔、塗家誠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第339條之4第3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二人偽造印章、印文、簽名之行為,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被告二人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之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與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二人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未遂罪。

㈤被告二人所為上開洗錢、詐欺未遂犯行,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想像競合犯本質為數罪,自應就各罪之加重、減輕事由予以詳列),且其二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自白上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犯行,應分別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參與犯罪組織罪、幫助洗錢罪部分,均減輕其刑,就幫助洗錢未遂罪部分併依法遞減之。

㈥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說明如下:⒈被告徐鈺翔⑴被告徐鈺翔不思以合法手段賺取財富,竟謀求私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犯罪動機實屬可議,幸好本案被害人發覺受騙,而配合警方查獲,並未發生實際財產損害,考量被告徐鈺翔擔任集團內較為底層的角色,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罪責上限的框架。

⑵被告徐鈺翔年紀很輕,思慮難免較為不周,且未與被害人和解,難認其於犯罪後積極彌補損害。

⑶被告徐鈺翔無財產犯罪之前科之素行,年紀很輕,思慮難免較為不周,且非中低收入戶。

⑷被告徐鈺翔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高中肄業,已婚,沒有小孩,我目前跟媽媽、哥哥同住,現在的職業是油漆工,月薪資約6萬多元,當時會想要去當車手,是因為想要多賺一點;

我沒有被判過刑,我不知道罪有多重,希望判輕一點等語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及量刑意見。

⑸檢察官請求本院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⒉被告塗家誠⑴被告塗家誠貪圖小利,加入詐欺集團,搭載許鈺翔前往向被害人取款,犯罪動機實屬可議,幸好本案被害人發覺受騙,並未導致實際財產損害,而被告塗家誠亦為本案詐騙集團底層的角色,負責監督、載送徐鈺翔,與徐鈺翔相較,參與程度較高,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罪責上限的框架。

⑵被告塗家誠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損失,足認其於犯罪後積極彌補損害。

⑶被告塗家誠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尚佳。

⑷被告塗家誠無前科之素行良好,且年紀很輕,行事難免較為衝動、不顧後果。

⑸被告塗家誠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並非中低收入戶,其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我因為一時糊塗,貪圖快錢才會犯下本案,我已經知道自己的錯誤,很後悔做了這些事情,讓爸爸、女友為我擔心,關押期間祖母手術也不能陪伴照顧,希望給我改過的機會,能好好上班賺錢幫忙家人;

我目前在送貨,月薪資約3至4萬元等語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及量刑意見。

⑹辯護人辯護稱:被告塗家誠犯後已深知悔悟,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被告塗家誠有固定工作,且與家人感情融洽,有良好的家庭支持,能發揮約束及教化的功能,而被告塗家誠尚須照顧患病之祖母,其本身亦因捐贈腎臟患有慢性腎臟病,需長期追蹤治療,請求判處6個月以下之刑度等詞,辯護人並提出求情書、診斷書、在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

⑺檢察官請求本院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⑻被告塗家誠為了謀求私利而為本案犯行,而本案係因被害人即時察覺受騙,報警查獲始未擴大損失,因被告塗家誠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本院已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並無任何情狀顯可憫恕、情輕法重之處,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三、關於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連同SIM卡1枚),為被告徐鈺翔所有、供聯絡本案詐欺與洗錢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工作證1張、印泥1個,為被告徐鈺翔、塗家誠所有、犯本件犯行所用、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盈昌公司印章、陳建宏印章各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㈣扣案如附表3、7、8之現金收據,係偽造之私文書,為被告二人所有、供(預備)犯罪所用,及犯罪所生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上開現金收據上偽造之簽名、印文,已屬私文書內容的一部分,沒收該收據,已經可以達到禁止流通、危害公眾信賴的目的,自無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在此敘明。

㈤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供做本件詐欺取款使用之物,或無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附記事項: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更正本案起訴罪名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最、洗錢未遂罪(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參與被害人受騙匯入起訴書附件所示人頭帳戶之犯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備註 1 IPHONEl4 PRO MAX行動電話1支 (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徐鈺翔/警方當場查獲 2 陳建宏工作證1張 同上 3 現金收據單1張(其內有偽造之「盈昌投資」印文、「陳建宏」印文、「陳建宏」簽名各1枚) 同上 4 盈昌公司印章1個 塗家誠車內查獲 5 陳建宏印章1個 同上 6 印泥1個 同上 7 現金收據單1張(其內有偽造之「盈昌投資」印文、「陳建宏」印文、「陳建宏」簽名各1枚) 同上 8 現金收據單1張(其內有偽造之「盈昌投資」印文、「陳建宏」印文各1枚)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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